(四)加强粮食技术服务,推进粮食企业科技创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储存、质量、卫生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指导、监督、检查,保证库存粮食和生产安全。加强对农民粮食收获、脱粒、储存等技术指导服务,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粮食提质、农民增收;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质量检验、烘干、粮食储存等技术指导服务,促进粮食经营者提高粮食经营规范化水平,增加经济效益。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服务,各区、县(市)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型粮食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加大粮食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全面提升粮食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粮食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五)落实管理社会粮食流通措施,加强市场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建立粮食质量调查及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制度,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粮食品质测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和卫生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一)加强储备粮管理,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中央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指导企业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调动顺畅。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大中城市逐步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并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级粮食储备规模和品种,建立市级水稻储备8万吨、面粉储备1万吨,确保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有效落实。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市级储备粮收购资金供应,财政部门要落实储备粮费用补贴和利息支出,并及时拨补到位。积极、主动争取省粮食风险基金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成立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市级储备粮,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