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库存“老粮”的销售和管理。认真执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政策。对经鉴定的陈化粮,按省的计划安排组织销售,经省审核批准后,粮食价差亏损作为政策性财务挂账及时划转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尚未销售的库存“老粮”,每年给予每公斤4分钱储存费用补贴,利息据实补贴。加强对陈粮销售计划执行情况、价差挂账的监管,严格粮食库存管理,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四)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职能,完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措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保证按计划及时足额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应当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对粮食经营企业收购粮食所需信贷资金,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要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主销区开展粮食产销合作的企业、粮食生产加工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三、积极培育粮食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一)加快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整合粮食行业资源,选择基础条件好、区位优越、交通便利、辐射吸引力强的粮食企业,组建粮食加工型、物流型、商贸型龙头企业,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构建多元化的龙头企业集群,提升粮食产业整体竞争力。以龙头企业为骨干,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扩大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规模,转变粮食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二)完善粮食产业化利益联结和服务保障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诚信经营原则,不断完善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重点扶持一批辐射力、带动力强的粮食合作组织,加快建立粮食专业协会和粮食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利益合理分配。发展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向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推荐客户、代理收购、代理运输及委托结算等服务,支持粮食生产。粮食和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企业与农户、企业与合作组织、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联合,不断提高粮食产业化程度。
(三)加大对粮食产业化工作的扶持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将粮食产业化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县域经济改革发展整体规划,统筹推进。由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组成粮食产业化推进组,负责制订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粮食产业化推进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农业综合开发、农机、水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对粮食产业化建设给予大力扶持,促进粮食基地和龙头企业建设与农业开发项目对接,加快粮食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