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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意见


  (三)认真执行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各级政府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要切实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职工,统筹资本运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采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偿还财务挂账贷款等企业欠账。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在原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并可按照国家规定最低限价标准缴纳土地有偿费用。对国有粮食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以从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中支付。

  (四)组建粮食企业集团,实现规模化经营。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整合资金、技术、品牌和人才等要素,组建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做大做强粮食购销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的联合重组,必须坚持国家控股,确保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在集团组建初始期,为保障政府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落实粮食政策性业务及妥善处理农业发展银行债务,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可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待企业稳定发展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条件

  (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化粮食经营性财务挂账。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关于粮食企业“老账”的处置政策,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市财政、审计、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研究制订具体措施,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对经人民银行批准停息的企业附营业务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也应当解除抵押关系。

  (二)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本地区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扶持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保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粮食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等优势,广开经营门路,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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