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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意见
(哈政发〔2007〕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黑政发〔2007〕2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粮食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积极推进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公司制改革。面向社会,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公司制改革。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的企业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切实改革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对企业员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开择优选聘、竞争上岗。同时,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业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获取补贴。

  (二)加快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坚持放开搞活的原则,加快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能够出售的,规范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国有资产出售政策,积极出售;对能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吸收各种社会资本,组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粮食经营企业;对能够联合重组的,鼓励和支持与其他市场主体联合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对暂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可采取租赁经营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要按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和银行同期利率确定底价,公开招标,租赁期不超过5年。对既不能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又不能盘活存量资产的,可在妥善解决“三老”(老人、老粮、老账)等历史包袱的基础上,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关停与歇业。积极推进粮食附营企业和厂办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出售、股份制等形式,加快企业整体进入市场化经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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