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生猪防疫。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一类动物疫病疫苗经费财政补助按原有规定执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经费中央财政补助20%,省级财政对苏北地区补助50%、苏中地区补助40%、苏南地区补助20%。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市、县(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养猪户(场)补助。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的组织供应工作,满足防疫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做好猪肉等副食品供应工作
各地要抓紧制订和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加强生猪调运工作,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组织好猪肉替代产品的市场供应,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和调运,满足市场需求。为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两节”猪肉供应,猪肉主销区及大中城市要将猪肉储备充实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要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合作,建立健全应急调运机制,确保市场供应稳定。
四、努力降低生猪生产流通成本
全面清理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的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户)的负担。从2007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减半征收涉及生猪或猪肉的治安联防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企业年度检验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变更收费、卫生许可证换证审查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将减半收费的项目、执行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布,确保执行到位。对涉及生猪或猪肉等副食品生产流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和自愿的原则,禁止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开通生猪运输“绿色通道”,降低运输成本。从2007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对调入生猪的合法装载运输车辆(含省外),免收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农林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制订。
五、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