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7〕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对生猪生产的扶持政策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对饲养能繁母猪(2007年7月31日前达6月龄的种用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直接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头50元核定,其中苏北地区省级财政承担60%,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40%;苏中地区省级财政承担40%,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60%;苏南地区全部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参照粮食直补办法,据实打卡发放到养殖场(户)。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对能繁母猪建立重大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原则上,省级财政对苏北地区补助50%、苏中地区补助30%、苏南地区补助20%。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提高良种覆盖率。认真落实国家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的扶持政策及购买良种猪精液的补助政策。
(四)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的奖励政策。按国家规定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大中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优先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制订。
二、加强生猪重大疫病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