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将本市的评审总结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负责实施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2)对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3)完成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
(4)将省级评审的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根据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组织相应的培训;
(6)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㈢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线索。
三、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㈠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1.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数量应为不少于7人以上的单数。
2.各级孕产妇评审专家组专业人员的职称要求:
(1)省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2)市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3)县(市、区)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㈡评审专家组的职责
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死亡病例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应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评审方法及“三个延误”(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处理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四、评审原则
㈠保密原则: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内容与结论对外披露;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㈢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㈣回避原则:市级以上医院发生孕产妇死亡,在评审时该院参与诊疗的专家组成员应当回避。
五、评审时间、数量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