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卫基妇发〔2007〕11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规范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山东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为了规范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定本评审规范。
一、 评审目的
㈠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㈡及时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㈢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安排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措施并监督落实。
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评审,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1.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1)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区)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设区的市妇幼保健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对本辖区各县(市、区)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帮助协调本市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
(3)完成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