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完善院前急救网络。各市要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科学规划,统一设置,健全院前急救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设置独立或依托当地综合医疗机构的急救中心,并根据城市布局和人口数量,依托县(区)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或中心卫生院建立急救站,原则上每个急救站覆盖10万人口左右。各级急救中心、急救站共同承担所在地的院前急救医疗任务,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各市要科学合理划分各急救中心(站)的急救范围,协调好急救网络医院对急、危、重症患者的医疗救治。急救中心(站)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一般按每5万人口配备1辆急救车,并保证急救车设备、药品和通讯设施符合要求。每辆急救车至少有一名执业医师和护士。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指定急救单位,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等不得使用“紧急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站)”等名称,并从事院前急救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私抢急诊病人。
四、加强院内急救工作,提高急救诊疗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院内急诊急救能力建设,积极承担紧急救治任务,自觉接受“120”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要重点加强医院急诊科(室)建设。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均要设置急诊科,一级医院可设置急诊室。二、三级医院要有独立的急救区,做到交通便捷、房屋宽敞、设备配套。急诊科(室)要配备人员固定、数量足够、胜任抢救工作的医务人员,并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急诊病人得到及时抢救。同时要建立由医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专业科室骨干组成的院内急救医疗领导组织,明确分工,协同工作,常备不懈。要加强医院急诊急救医护人员培训,完善急救制度,全面提高急诊急救工作水平。
五、加强部门协作,努力为急救医疗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急救医疗工作与群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为急救医疗工作提供支持,协同做好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工作。卫生部门作为急救医疗工作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本辖区内的急救网络建设及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中心(站)的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当地财力水平,支持急救医疗事业发展;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和救助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对执行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优先放行,必要时可以准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保证急救工作及时、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