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认真组织煤矿整顿关闭第三阶段的工作,对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要督促煤矿所在县乡政府派出专门人员紧盯死守,防止关闭之前突击生产;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列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矿井,要监督其遵守整合程序,不得边整合边生产;对技改矿井和新建矿井,必须遵守建设项目规定,不得边施工边开采;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定期复查、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开采的采煤窝点,要发现一处、打击取缔一处。要进一步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要加强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防治水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措施,配齐探放水设备,突出先治后采。要全面排查整改煤矿各类事故隐患,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07]10号),汲取山东省新汶矿业集团华源有限公司洪水淹井造成171人被困井下事故教训,立即对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查清塌陷区、废弃井口等与矿井的联通情况,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防透水、防淹井、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等防灾减灾工作。继续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与监管,大力抓好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要继续狠抓尾矿库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溃坝事故。
三、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建筑施工、消防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要以防范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等泄漏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为重点,立即采取得力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民爆器材行为。要继续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范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发生。 按照交通部、建设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夸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交公路发电[2007]0801号)要求,迅速开展桥梁、隧道和地铁建设安全大检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会同消防等部门搞好学校、医院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