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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改防空警报试鸣日期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改防空警报试鸣日期的通知
(淄政发〔200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1999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淄博市防空警报试鸣制度的通知》(淄政发〔1999〕162号),将我市防空警报试鸣日期定为每年的10月29日。截至目前,我市已连续8年成功进行防空警报试鸣,对于保障防空警报系统的畅通,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更好地发挥防空警报试鸣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各界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07年起,将防空警报试鸣日期由10月29日更改为9月18日,以提醒全社会勿忘国耻、居安思危,激发广大市民的爱国热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使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家喻户晓
  保障防空警报的畅通,迅速、准确地传递、发送防空警报信号,既是各级政府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应急指挥通信的重要措施。为防止影响市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警报试鸣前,市政府将印发通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宣传和试鸣,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辨别防空警报信号的能力,树立战备思想,积极做好战时防空、平时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警报信号的种类
  警报信号共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解除警报”四种,分别是: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
  灾情警报:鸣15秒,停10秒,再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四种警报信号间隔时间均为3分钟。
  三、警报试鸣的组织实施
  警报试鸣工作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负责保障试鸣用电;设立警报点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在试鸣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设备检查、测试,严格遵守试鸣时间和要求,以保证试鸣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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