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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

  三、周密部署,狠抓《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
  2008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在这之前,各地各单位要对照《条例》要求,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卫生事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形势和实现我省卫生改革发展事业各项工作又快又好发展的目标,认真梳理工作职能,准确界定公开内容,明确公开形式,全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准备工作。要重点把握三点:一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方针,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开。二要突出行政审批行为、政府决策行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职能情况的公开。三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我厅将在原有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山东省卫生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四、加强领导,确保《条例》学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真正把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大任务,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一个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积极性,自觉增强政务信息公开的意识,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能力。要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妥善解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省卫生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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