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无偿献血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承担辖区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条件具备时,我省将逐步实现分片区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
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设立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
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隶属于县(市、区)人民医院,一般设在输血科,承担县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供血任务。各市设立的储血点应当具备必须的储存条件,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作好临床用血计划申报,保障足量贮血,满足临床和急救用血需要;开展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㈡特殊血站。根据全国规划设置1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㈢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应设置在县或县级市,采浆区域选择应保证供浆员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保留我省原有6个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不再新设立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采浆区域内采供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定点划片采集原料血浆。
三、组织实施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血液管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实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于加强我省血液管理,提高血液质量,意义重大。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市各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献血法》、《山东省实施〈献血法〉办法》和《血站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
㈡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对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采供血机构应予以调整。已经重复设置的,于2007年12月1日前予以撤并。采供血量在5吨以下的中心血站,要严格限制发展规模,调整投入方向,萎缩检验功能,逐步实现区域性集中检测。各市在采供血机构调整期间,要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确保紧急用血和偏远地区用血;要妥善处理人财物的交接,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㈢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各采供血机构要按照《
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安全等有关工作,严格遵守输血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采供血需要和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血液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单采血浆管理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巩固非法采供血(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杜绝非法采供血(浆)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