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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服务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收费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4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服务费的批复
(穗价函[2000]245号)


广州市城市客运交通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广州市穗客公交经营交易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收取手续服务费的请示》(技术中心发[2000]8号)收悉。鉴于我市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全部实行有偿使用,为规范在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手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穗府[1994]96号文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服务费,属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参照我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穗价[1999]277号)中省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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