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益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不得与其它资金混合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
第二十二条 公益金资助数额较大的基建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估结果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或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对公益金重点资助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公益金资助项目中止、撤销、变更或改变用途用于盈利性活动的,必须报批准立项的部门审批。使用部门负责将原资助公益金收回并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改变产权关系而不改变用途和公益性质的,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理和使用公益金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要标注“国家(××)彩票公益金捐助”标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将每年本级彩票销售情况、公益金提取和解缴情况、公益金支出安排使用情况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公益金、相应扣减公益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公益金资格等处罚、,并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