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制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经费不足,主要指用于国际、国家和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主要指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四)体育扶贫工程,主要指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不得用于盈利性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公益金。
第四章 公益金使用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要依据本部门年度公益金使用计划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申报要求,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同级公益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使用上级公益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一般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的设计(工作)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预算;
(四)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使用公益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包括专业审查、实地考察、项目答辩、专家评审(评估)论证等,并提出立项意见。重大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具备条件的,应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立项意见,根据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公益金预算,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公益金重点资助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财政部门要委托有资质(格)的机构进行投资评审。
第十九条 用本级公益金资助其它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益事业,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资助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并下达后,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公益金,并定期对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