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04]109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3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2〕34号)精神,省财政厅、民政厅、体育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票公益金(以下称“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3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彩票发行和销售收入分配政策等规定,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公益金分配方案、办理公益金拨付手续、监督公益金的缴纳和使用等。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
第五条 公益金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公益金;
(二)公益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三)上级财政拨入的公益金;
(四)按规定应纳入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