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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行[2004]53号)


各市财政局、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的管理,保障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由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组成。财政补助优先用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 省级法律援助对象是指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承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用于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补贴。

  第五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范围和性质。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援助范围受理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视案件复杂程度,按一定标准支付办案补贴,其标准为:

  (一)在本县(市、区)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500-1200元;

  (二)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600-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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