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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二)主要目标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突发公共事件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基本建立并发挥作用,消防业务经费满足消防事业发展需要。

  --建立行之有效的重大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城乡防火条件明显改善,重大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整改,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继续得到有效遏制。

  --制定、修订地方消防法规、规章,形成比较完备的江西特色消防法规体系。

  --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消防力量发展适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专职消防力量有较大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农村普遍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消防职业教育形成规模,消防宣传普遍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

  --城镇消防规划得到全面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得到解决,并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江西省情的各项消防制度,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保障能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消防站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布局更加合理。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消防特勤力量训练和作战体系基本形成。

  --消防产业形成一定规模,消防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秩序规范、管理有力。

  --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1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不断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考评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范围,每年实行考评。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建设、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监管。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业、铁路、民航、广电、旅游、体育、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继续强化社会单位自我管理主体意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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