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所有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式,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试行成本补偿式。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局等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按要求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省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