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04]4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外经贸企业:
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对《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基金”)是由省政府决定建立,用于调节和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支持扩大出口的专项资金。为规范外经贸发展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外经贸发展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基金适用范围外经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外贸出口,提高企业创汇能力。
(一)扶持出口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档次;
(二)支持企业兴办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外贸出口的项目;
(三)资助国际市场开拓及其调研活动;
(四)鼓励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五)扶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
(六)支持外派劳务基地县和专业基地建设项目;
(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应予扶持的项目。
第四条 基金扶持方式外经贸发展基金采取无偿、有偿及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第五条 基金管理外经贸发展基金由省财政实行专项专户管理。
第六条 基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项目,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外经贸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请,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等有关资料;市及以下企业向各市财政局提出外经贸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请,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等有关资料,由各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