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荔湾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8所,户籍人口70.46万人,购置设备经费488万元。
(四)天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户籍人口61.87万人,购置设备经费428万元。
(五)白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户籍人口49.09万人,购置设备经费340万元。
(六)黄埔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所,户籍人口19.25万人,购置设备经费132万元。
(七)花都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户籍人口19.91万人,购置设备经费140万元。
(八)番禺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所,户籍人口46.32万人,购置设备经费320万元。
(九)南沙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户籍人口3.96万人,购置设备经费28万元。
(十)萝岗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户籍人口9.02万人,购置设备经费64万元。
二、设备更新经费。在完成设备补缺后,从2009年起由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设备更新经费的安排,经测算,每年约需经费1673万元。
三、由政府举办的新建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要求配置设备。
以上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番禺区、萝岗区和南沙区由本级财政负担)。要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科学、合理使用设备资金,专款专用,使有限的设备资金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社区卫生基础设备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集中支付的制度,严禁挪用。每年年初,由各区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社区卫生基础设备购置方案,并负责落实区的配套设备资金。市财政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各区的设备资金到位后,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下达社区卫生基础设备投资计划,按实际投资额分批合理安排。
2007-2008年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资金安排表
┌───────┬────────┬────────┬──────────────────┐
│ │ 户籍人口 │ 2年共投入 │ 每年设备经费(万元) │
│ 区域 │ │ │ │
│ │ │ ├──────┬─────┬─────┤
│ │ (万人) │ 资金(万元) │ 小计 │市财政 │区财政 │
├───────┼────────┼────────┼──────┼─────┼─────┤
│ 合计 │ 482.55 │ 3346 │ 1673 │ 733 │ 940 │
├───────┼────────┼────────┼──────┼─────┼─────┤
│ 越秀区 │ 115 │ 798 │ 399 │ 199 │ 200 │
├───────┼────────┼────────┼──────┼─────┼─────┤
│ 海珠区 │ 87.67 │ 608 │ 304 │ 152 │ 152 │
├───────┼────────┼────────┼──────┼─────┼─────┤
│ 荔湾区 │ 70.46 │ 488 │ 244 │ 122 │ 122 │
├───────┼────────┼────────┼──────┼─────┼─────┤
│ 天河区 │ 61.87 │ 428 │ 214 │ 107 │ 107 │
├───────┼────────┼────────┼──────┼─────┼─────┤
│ 白云区 │ 49.09 │ 340 │ 170 │ 85 │ 85 │
├───────┼────────┼────────┼──────┼─────┼─────┤
│ 黄埔区 │ 19.25 │ 132 │ 66 │ 33 │ 33 │
├───────┼────────┼────────┼──────┼─────┼─────┤
│ 花都区 │ 19.91 │ 140 │ 70 │ 35 │ 35 │
├───────┼────────┼────────┼──────┼─────┼─────┤
│ 番禺区 │ 46.32 │ 320 │ 160 │ 0 │ 160 │
├───────┼────────┼────────┼──────┼─────┼─────┤
│ 南沙区 │ 3.96 │ 28 │ 14 │ 0 │ 14 │
├───────┼────────┼────────┼──────┼─────┼─────┤
│ 萝岗区 │ 9.02 │ 64 │ 32 │ 0 │ 32 │
└───────┴────────┴────────┴──────┴─────┴─────┘
户籍人口数据来源: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统计年鉴中《年末常住户口户数、常住户口人口数(户籍统计)2-9表》
附件6
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药品采购供应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坚持质量优先,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四)确保药品供应充足,保证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用药经济、便捷。
二、组织实施
(一)药品配送品种范围。
统一配送的药品原则上限制在《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目录(试行)》(穗卫[2006]33号)范围内,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用药需报市卫生局主管部门审批。
(二)配送药品定价原则。
1.药品统一配送单位按实际采购价加流通差价率(不超过7%)作价后供应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统一配送的药品其供应价格应低于全省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的网上采购价格。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零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加价率顺加作价,但顺加作价后的零售价应低于全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的网上零售价。
(三)药品统一配送单位的确定。
以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药品配送企业作为药品统一配送单位。统一配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C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并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同时须具有社区卫生服务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药品统一配送单位运作要求。
1.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在药品目录中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
2.保证常用急救药品的供应,并建立特需急救药品供应的绿色通道。在药品目录中配送的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3.定期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药品市场的新品种、药品价格、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作要求。
1.在《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目录(试行)》范围内,根据年用药情况,编制年、季药品配送计划。
2.遴选一个药品统一配送单位,并根据药品配送计划与药品统一配送单位逐年签订供药合同。
3.出现特殊用药情况的,应提前通知药品统一配送单位及时调整配送计划。
(六)结算办法。
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配送单位按照合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