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广州市城市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意见
为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居民居住区(以下简称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必须按《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规划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
二、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的位置要适当、结构要合理,宜设置于交通道路便利、居民生活集中、方便居民就诊的区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一般应独立用地或结合其他服务设施设置,首层面积一般应不少于400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全部或二分之一以上面积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口。
三、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步骤:
(一)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的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二)国土房管部门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出专门条款,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开发建设。
(三)涉及评估建设成本,由建设主管部门评估确认;涉及评估购买配套设施用房价格,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二级(包括二级)以上评估公司评估确认。
(四)所需资金参照《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安排方案》中的出资比例由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分担,市本级的资金由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资金由区(县级市)政府投入。
(五)建设部门对开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规划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
(七)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移交卫生部门。
(八)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揶作他用。
附件3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为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现就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制定如下标准:
2007-2008年,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补助标准分步提高到25元。2007年达到每人每年20元,2008年达到每人每年25元,市、区(县级市)财政负担比例为4:6(南沙、番禺、萝岗区全部由区负担)。
考虑此次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幅度丈,部分区(县级市)财政承受能力有限,为保证资金落实,市财政对上述区(县级市)给予资助,并将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区(县级市)财政安排的资金要实行专项安排,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在区(县级市)财政资金全部落实后再予拨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要求定期完成服务区内流行病学社区卫生诊断,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并落实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内容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4
广州市城市社区基本医疗补助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广州市城市社区基本医疗补助方案如下:
一、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助范围
(一)社区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三)社区康复医疗服务。
(四)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区适宜医疗服务。
二、补助内容
(一)政府对广州市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给予补助,包括市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时的挂号、诊察、检查、治疗、手术和化验等医疗费,不包括药费、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
(二)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广州市民提供家庭医疗服务给予补助。补助的主要病种: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慢性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炎急性发作、需卧床的骨折、恶性肿瘤晚期、在家进行腹膜透析的尿毒症、慢性全身衰竭、长期留置导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以及社区老年病、糖尿病并发症、长期卧床患者、帕金森氏综合症、老年痴呆等。
(三)政府对高血压病、糖尿病、脑中风(康复期)、慢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心病(稳定期)、慢性心功能不全八种慢性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管理给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广州市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门诊医疗费由市民支付90%(医保参保人可以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政府补助10%。
(二)享受家庭医疗服务的居民,按《关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6]231号)标准收费。政府对提供家庭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家庭病床建床补助73元(含医生护士);家庭病床巡诊医生补助13元/次,护士补助23元/次;家庭出诊医生补助15元/次,护士补助25元/次。
(三)对高血压病、糖尿病、脑中风(康复期)、慢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心病(稳定期)、慢性心功能不全八种慢性病的诊疗管理补助办法待进一步研究制订后执行。
四、经费补助办法
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按4:6比例分担(南沙区、番禺区和萝岗区全部由区政府负担)。
附件5
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经费安排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从2007年起,用两年时间由财政解决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补缺。2008年末,使全市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基本达到《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要求。从2009年起,由财政对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更新给予补助。现提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资金安排方案。
一、2007-2008年设备补缺经费。据测算,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买不足设备资金约需3346万元(见附表)。
(一)越秀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所,户籍人口115万人,购置设备经费798万元。
(二)海珠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所,户籍人口87.67万人,购置设备经费6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