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的分工协作。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建立大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帮扶关系。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型医院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大型医院以就近为原则,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定点对口帮扶,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
(五)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六)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监管力度。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箱,广泛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每年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行医、提供服务、收费和完成公共卫生任务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
(一)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经费投入。市、区、县级市政府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配置和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经费投入力度,资金投入以区、县级市为主,市给予适当补助。
(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社区卫生服务价格项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一律按照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统一社区卫生服务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统一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
(三)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倾斜力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研究制订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优惠政策,降低到社区就医的参保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就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享受价廉质优的基本医疗服务,减轻居民就医的负担。
(四) 明确和落实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各区、县级市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落实相关保障经费;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社区卫生医疗技术水平;积极探索大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帮扶和双向转诊制度;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市卫生局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和跟踪指导,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和制订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考核办法。
--市编委办负责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市发改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制订建设资金安排方案并监督落实。
--市物价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市民政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为老、救助等社区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设备配置的补助办法,并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人事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指导意见,组织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完善全科医师和护士等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明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吸引和稳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有关政策。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订引导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政策措施。
--市规划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的房屋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规划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房屋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摆上重要位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平安和谐社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平安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层层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落实工作任务。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抓紧研究制订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区、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积极稳妥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2007年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到2008年底,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组织开展各项检查和总结,进一步研究有利于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全面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
附件:1.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安排方案
2.广州市城市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意见
3.广州市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4.广州市城市社区基本医疗补助方案
5.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经费安排方案
6.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实施方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安排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穗市长会纪[2006]16号)要求,提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安排方案。
一、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卫生事业的发展,大力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市共建立了118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在118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自有业务用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有30所(占25.42%);自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介于1000平方米到2000平方米的20所(占16.95%);自有业务用房小于1000平方米的有10所(占8.47%);业务用房完全租用的有43所(占36.44%);设在医院本部,不能整体转型的15所(占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