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报灾制度,切实做好灾情信息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海事等防总成员单位会商,认真分析超强台风可能造成的影响,扎实做好防御超强台风工作。灾情信息报送要及时,绝不允许延误现象发生。灾害发生后,受灾地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迅速了解和掌握灾情,认真做好灾情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灾情同时,逐级上报民政部门。县级民政局应在2个小时内向设区市民政局报告,设区市民政局接到报告后应于2个小时内向省厅报告。对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包括海上渔排、低洼地、地质灾害点等临时安置情况)以及灾民生活安排、医疗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人员伤亡、农牧渔业损失等情况,各地要以最快的方式上报省厅救灾救济处。重大灾情信息在报告上级民政部门的同时,要直接上报省厅救灾救济处。在灾情稳定之前,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要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灾情统计是救灾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决不允许弄虚作假,既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虚报。要进一步强化对乡镇和村级灾情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杜绝灾情统计失实的情况发生。
四、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实做好转移群众置工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前将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严禁受灾群众返回危险区域和危险房屋。要把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结合起来,千方百计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等方式,切实保证受灾群众得到及时安置。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救助站、军休所、精疗院、安置农场等基层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单位领导要负总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必须采取措施,能排除的立即排除,该转移的立即转移到安全地带,确保各类供养、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五、认真开展各项救灾应急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认真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落实救灾工作责任制,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掌握救灾工作的主动权,不能因为自身工作和考虑不周原因造成不必要损失。要严格按照《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的要求,及时、规范开展救灾工作。要确保人员及时到位,在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深入灾区一线,转移安置群众、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受灾群众开展救灾工作;要确保救灾的资金和各类物资尽快到位,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要按照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的要求,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