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7〕110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非常关心重视“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省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要求,“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实施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是帮助困难群众安居乐业,缓解困难群体就业矛盾,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在继续做好夫妻双失业家庭、有赡抚养责任单亲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
2007年,我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是: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现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比例要达到80%以上。
三、组织好“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零就业家庭是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登记求职)的家庭成员无人就业,以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
“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由“零就业家庭”持家庭成员的《失业证》、《身份证》,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填写《云南省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见附件1),经社区公示后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为该家庭1名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原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夫妻双失业和有赡抚养责任的单亲失业家庭,《再就业优惠证》要补注“零就业家庭”标记,纳入“零就业家庭”管理和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程序建立“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家庭退养成员和介绍3次职业拒绝到合适岗位就业的被援助人,不列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