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
关于在全区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宁劳社发[2007]60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近期,一些地方的砖窑等用人单位相继发生了严重侵害农民工、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这些案件性质恶劣,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给当事人的人身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这些侵害案件中普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使用未成年人、肆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拖欠不发工资、劳动安全条件差等问题。对此,中央高度重视,已责成有关部门正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规范我区砖窑等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总工会研究,决定自2007年6月26日至7月27 日在全区开展一次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的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作坊等地处偏僻容易发生侵权的用人单位进行拉网式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作坊等和地处偏僻容易发生侵权的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雇用童工、限定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恶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具体是:
1、砖窑等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在国土资源部门取得相关采矿许可证照;
2、所使用的劳动者来源和户籍情况,是否存在扣留身份证等证件、限制人身自由和拐卖、拐骗人口的行为;
3、是否依法招聘劳动者;
4、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的劳动者是否有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5、是否存在延长劳动时间的情况;
6、是否存在拖欠、克扣或者不发工资的情况;
7、劳动者患病或发生工伤是否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