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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8、市水利局向无河道工程占用证的砂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向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的非经营性码头发放通知,禁止其在码头堆放物料,危害堤防安全。

  9、市公安局组织水上警察支队及有关区公安分局,抽调人员配合各区工作组和市交通(港口管理)、海事、水利、工商、市容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市交管局对非法砂场的陆路运输通道加强交通管理,切断其销售渠道。

  10、各有关区政府组织协调区市容和交管部门,加强陆路运输黄砂车辆的管理;对整治范围内砂场码头的违法搭建发放限期整改通知,按程序组织拆除。

  11、根据砂场集中归并选址方案,由有关区政府新建砂场及道路等配套设施。

  (三)动员自行清除阶段(8月21日-9月30日)

  1、各区工作组动员砂场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除砂场设施、设备;

  2、动员砂场业主与工作组达成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抛货并自行清除砂场设施、设备。

  3、各区工作组制定辖区范围内强行清除违法砂场的工作方案。

  4、砂场集中归并选址所在的区政府,组织开展砂场报批、竞标招商、搬迁安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强制清除阶段(9月30日后)

  1、各区工作组以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各区政府牵头,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除的无证砂场进行强制清除。

  3、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强制清除、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五)长效管理阶段(整治工作结束后)

  由相关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沿江岸线的长效管理工作,严防各类违规行为,巩固整治成果。

  六、工作分工

  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是一项面广量大、纷繁复杂、工作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各区、各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各部门和相关区工作分工如下。

  市沿江办:负责拟订《南京市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方案》,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跟踪、督促、检查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交通部有关法规,向整治范围内所有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砂场发放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告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向拥有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砂场发放《通知》,要求其根据全市统一规划,依法停止经营活动,并动员各单位自行清除;向拥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砂场,说明全市沿江部分地区砂场整治的重要意义及有证砂场统一规划、集中选址归并的工作要求,动员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根据整治工作的需要,适时在审批手续齐全的砂场码头设立“砂船允许停靠标志”;选派专人参与各区砂场整治工作组,以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将该项工作的执法权分别授权委托给建邺、下关、栖霞、雨花、浦口区政府(或区行政执法局),由各区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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