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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7〕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6〕122号)下发以来,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加大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仍然存在应保未保、救助水平较低等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当前各级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宏伟目标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抓好这项事关民生的新制度建设,把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强化措施,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力度

  (一)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各地要按照2007年省政府提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800元的要求,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现行保障标准高于800元的地方,不能因为省里确定了最低保障线而降低低保标准,减少低保人数。对于超出省定最低保障标准的部分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要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物价变动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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