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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野生动物伤害工作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野生动物伤害工作的通知
(牡政办综〔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大保护野生动物力度,全市的野生动物种群和种群数量不断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随着野生动物的增加,野生动物伤人、伤畜、毁坏庄稼等不利于生产生活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市市郊和东宁县等地连续出现了野生东北虎、熊和野猪伤人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的威胁。为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做好预防野生动物伤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预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安全、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把做好预防野生动物伤害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二、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各级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预防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预防工作。要在进入林区的主要道口设立警示标语,在乡镇、村屯张贴告示,提醒进入林区人员小心野生动物伤人。要在野生动物肇事高发区组织人员巡护,通过联防、联户等形式全面预防野生动物伤人、伤畜、毁坏庄稼等事件的发生。要划定野生动物出没区域,并在显著位置做好标示。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野生动物生活习性、活动范围等知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预防野生动物伤害的自我保护意识。要教育群众不要或尽量避免单独进入林区腹地或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地方活动,对生活在林区腹地的林农也要及时开展有针对性地教育,消除麻痹大意思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切实做好救治补偿。对发生国家及地方重点野生动物伤人、伤畜、毁坏庄稼等事件的,各级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调查,详细核对,依法进行救治和补偿,减少人民群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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