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应急救灾捐赠预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应急救灾捐赠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牡丹江市应急救灾捐赠预案
第1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救灾工作水平和紧急救助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群众渡过难关,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牡丹江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洪水、干旱、冰雹、暴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牡丹江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特大灾启动条件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以上时,适用于本预案。
1.3 捐赠物资的界定
凡国内外社会团体及个人无偿提供救灾所需的各种物资,包括资金、衣物、食品、药品、生产生活用品、抢险救灾专用器具及防护用品等均属捐赠物资。
1.4 捐赠物资的用途
(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4)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5)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1.5 预案启动条件
当我市发生各类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牡丹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特大灾启动条件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以上时,可启动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