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由市农村公路办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办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跟踪效能监察办公室监督全过程。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3年以上公路施工业绩方可参与投标。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批;
(三)每公里直接费10~15万元配套资金全部到位;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五)已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已经制定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按照
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监督、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并实行月检查评比制度,做到有奖有罚。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债资金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渠道。
(一)国债资金每公里10万元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专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