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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五、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制度创新和管理体制创新。深入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和"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20号)精神,以全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为重点,结合老工业基地振兴、对俄合作升级、沪牡合作、牡市开发区建设,积极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积极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我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形成一批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融资、信用担保、行业自律、人才信息等社会服务支撑体系。(市经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六、加快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推进就业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建立促进再就业的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好国有企业改制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建立和改善农民工培训、输出、维权、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负责)加快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管理体制改革,做好林口县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基地县和海林市、东宁县省级外派劳务基地县的试点工作,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境外就业提供示范。(市发改委牵头)
  (二)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巩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强化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并轨人员后续服务,继续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总结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经验。抓好城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市劳动保障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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