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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通知
(牡政发〔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3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的下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必须按本规则作出、执行和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市级重点项目;
  (四)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对外贸易、区域经济合作、宏观调控、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
  (五)制定对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六)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调控措施;
  (七)市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八)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九)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表彰决定以及对市管干部的行政处分意见;
  (十)应当由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十一)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决策的基本准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并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
  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决策制度,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拓宽决策思路,优化决策方式,提高决策水平,使市政府决策更好地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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