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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认真做好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认真做好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牡政办综〔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是每个公民维护国家尊严,增强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信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从我市目前升挂国旗的情况来看,存在国旗不升不降、长期悬挂,终年不挂国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和不合规格国旗等问题,影响了国旗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国旗的尊严。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旗法》,做好我市升挂国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旗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本单位职工的国家观念、国旗意识和国旗法制观念,激发爱国主义精神,自觉遵守《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
  二、认真执行《国旗法》关于升挂国旗的要求。按照《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双休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国庆节期间,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三、严格遵守《国旗法》规定的升挂国旗制度。按照《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依法维护国旗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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