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6〕95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名称变更的函》(穗教函〔2006〕77号)收悉。鉴于原“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已合并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同意暂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问题复函的通知》(穗价〔2001〕127号)的规定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元。对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收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