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长余辉蓄光门牌工本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长余辉蓄光门牌工本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6〕14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门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穗公装〔2005〕260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门(楼)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35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市(含:增城市、从化市)长余辉蓄光门牌工本费收费标准按每平方厘米0.15元收取。门牌工本费包括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税金等费用,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长余辉蓄光门牌必须严格按申报的标准制作,如有变更须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二、长余辉蓄光门牌工本费收费范围包括:

  1、首次申领门牌的。

  2、因损坏、丢失需要重新制作门牌的。

  3、单位或个人需变更门牌且经公安部门确认的。

  三、没有使用长余辉蓄光门牌的区和县级市,门牌工本费仍按我局《关于广州市门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22号)的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