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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护墓管理费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护墓管理费的复函
(穗价函〔2005〕462号)
市民政局:
《关于继续收取护墓管理费的函》(穗民函〔2005〕216号)收悉。根据国家民政部《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属下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广州市新塘华侨公墓、广州市中华永久墓园等3个单位继续向丧主收取护墓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200元/年,按墓穴净占地面积计收,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护墓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墓地的绿化、保安、清洁卫生、防火照明设施等专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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