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穗价〔2005〕159号)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批准继续执行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穗疾控办〔2005〕75号)悉。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3〕62号)的规定,同意你中心在对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时,培训费收费标准继续按我局《关于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穗价函〔2002〕286号)规定执行,即:初次培训20元/人,复次培训10元/人。
以上收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管理费、报名费、考务费、教材资料费、证书、照相等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