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市药品审评认证技术服务中心部分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市药品审评认证技术服务中心部分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5〕316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保健品、化妆品审评认证技术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穗食药监办函〔2005〕103号)悉。 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省物价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的规定,同意市药品审评认证技术服务中心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开展保健品、化妆品等审评认证技术服务时,按照省物价局《关于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部分技术服务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125号)的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