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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5〕273号)


市交委:

  你委《关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问题的函》(穗交函﹝2005﹞606号)收悉。根据《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省物价局《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154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3﹞62号)的规定,凡取得各级交通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注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职业培训内容,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培训单位,可收取出租车驾驶从业资格培训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每期最高不超过180元(不得少于60课时),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从事旅客及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培训单位,可按省物价局《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154号)的收费标准执行。

  请通知各有关培训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属违法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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