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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交通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交通收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5〕254号)


广州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解决交通收费存在问题的函》悉,经请示省物价局,现答复如下:

  一、对需要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省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按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另外收取驾驶证工本费。

  二、对不需要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包括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驾驶证损坏或遗失换(补)发证、异地迁入等,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332号)的规定执行,只收取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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