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印发《关于落实有关价格政策促进农村中心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价〔2003〕10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现将《关于落实有关价格政策促进农村中心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关于落实有关价格政策,促进农村中心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落实有关价格政策,促进农村中心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 11号)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村中心镇村建设的意见》(穗府〔2002〕43号)的精神,现就落实有关价格政策,促进我市农村中心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有关价格政策对促进农村中心镇建设的重要作用
加快农村中心镇建设,是广州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作出的一项战略性部署。市委书记林树森同志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来看待农村中心镇建设问题,努力加快中心镇的建设步伐。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中心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落实有关价格政策对促进农村中心镇建设的重要作用。要从服务于农村中心镇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清理各种收费,努力降低中心镇建设成本;充分利用现行有关价格政策,积极为中心镇建设筹集资金;主动理顺各种价格关系,为中心镇建设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贯彻落实好现行与中心镇建设有关的价格政策
(一)全面清理中心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中央和省市已经明令取消或改为税的费项,各镇必须坚决取消,如对在中心镇落户的农民,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对现行合法的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标准。
(二)全面清理中心镇房地产建设中的各种收费。在土地开发中,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所列的费种外原则上不增加新的费种,以利于降低中心镇建设的成本。要进一步规范房屋建设中的各种规费,其中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土建总造价5%的标准在建设规划区内收取。征收所得资金,必须全额返还中心镇,专项用于中心镇的基础建设,区、县级市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农民建房的不得向农民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