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
(穗价〔2005〕88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2〕21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物价局主管本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区、县级市物价局依据本通知,对辖区内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分为两大类:中介服务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其中中介服务收费统一规范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收费主体为所有具有合法资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仅限于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举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人才交流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程序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由委托人自主选择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四、凡在本文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开展其它人才交流服务或延伸服务并收费的,应当向市物价局申报,获批准后方可实行。
五、所有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包括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经批准的其它人才交流服务项目及延伸服务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3〕142号)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