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穗价〔2005〕45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建立我市劳动力中介服务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物价局主管本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区、县级市物价局依据本通知,对辖区内的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内,按服务项目实行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三、各类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劳动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质价相符、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由客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违背客户意愿进行捆绑式服务并收费。
四、凡在本通知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开展其他劳动力中介服务或延伸服务并收费的,应当向市物价局申报,获批准后方可实行。
五、所有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包括本通知规定的服务项目、经批准的其他劳动力中介服务项目及延伸服务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3〕142号)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