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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计算单位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计算单位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4〕386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新确定收费计算单位标准的函》(穗国房函〔2004〕954号)收悉。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4〕21号)规定,现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计算单位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评估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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