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收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4〕346号)
广州市穗客公交经营交易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继续准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收取手续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2〕43号)“经营权转让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收费应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重新界定后申报,你中心不得参照粤价〔2004〕155号文继续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费,原我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服务费的批复》(穗价函〔2000〕245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