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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针对中介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每年选择其中1-2个领域作为重点清理规范的对象。2004年下半年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人才交流、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作为清理规范的重点。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的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列入本次清理的范围。

  三、工作步骤

  每年确定中介服务收费重点清理规范的对象后,分三个阶段开展清理工作:

  1.调查摸底和自查自报阶段

  调查摸底采取调查走访、发放调查表格等方法,并商请相关部门提供广州市现已登记注册的中介组织的情况,达到摸清底数的目的;对现有中介组织进行分类,明确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中介组织;掌握现行各类中介组织收费政策依据,研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合理性;了解其他省、市中介组织收费管理的情况,借鉴吸收有关管理经验。

  自查自报。市、区(县级市)物价部门下发各类中介服务收费的自查自报表,凡列入当次清理对象的中介服务收费都需进行自查自报。中介机构对各自的中介服务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实事求是地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有关情况及建议,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和上报时限,报送物价部门。其中同主管部门有关联的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统一清理后报送;无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自行清理后报送。同主管部门有关联的中介机构是指事业单位或者由事业单位成立的企业,同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业务代理关系,或必须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中介机构。

  2.汇总分析和专项检查阶段

  通过调查摸底和自查自报,分别对中介组织各个领域的收费情况进行汇总,掌握各领域中介组织的收费政策、机构分布、收费情况、存在问题,提出加强规范管理的意见建议。

  市、区(县级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针对中介组织不同领域收费情况及存在问题,尤其是结合每年重点清理规范的领域,组织对全市中介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列为价格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3.规范和落实阶段

  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我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房地产中介、人才(劳动力)中介服务等列为重点清理规范对象的,要分别制定收费管理具体办法,使其收费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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