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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4〕297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穗劳社函〔2004〕3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对伤病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普通劳动能力鉴定。

  初次鉴定:不超过300元/人·次,复查鉴定:不超过200元/人·次。

  伤病职工对番禺区、花都区和县级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结论等不服,要求作最终结论鉴定的,收费标准为不超过350元/人·次。

  2.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法律程序的重大争议和疑难伤病案例鉴定:500-1000元/人·次,其中包含委托医院诊断和聘请专家的费用。

  二、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应根据实际鉴定工作难度和复杂程度的不同而区别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依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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