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4〕17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人事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请贯彻执行。
一、请通知各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亮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并按有关规定注销人才流动服务费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3〕142号)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